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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高等学校开展教师互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点击率: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2日

日前,我省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等学校开展教师互聘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函〔2023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6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20198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了《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文件明确健全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制度,聘请一大批企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到学校兼职任教20201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文件明确鼓励高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按照人社部规〔20174号、教师〔20196号、教师〔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并征求吸收各地各部门意见,形成了《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出台的意义

支持高校开展教师互聘,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云南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的具体举措,对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的出台,支持鼓励高校开展教师兼职互聘,规范教师合理兼职,有利于高校师资共享、优势互补、互助合作,有利于提升高校现代化治理能力,有利于高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3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任务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提出9个方面的任务举措。一是支持高校开展教师互聘。高校可结合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等实际需要,开展教师跨校互聘。二是支持高校优质师资跨校兼职。高校教师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工作。支持身体状况良好的退休教师到其他高校兼职。三是健全完善兼职管理制度。要求高校建立健全教师兼职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合理兼职,坚决惩治教师兼职乱象。四是规范教师兼职程序。在职或退休教师到其他高校兼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聘用单位出具说明材料,经派出单位批准。五是建立教育教学成果互认机制。兼职教师承担授课、教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在聘用单位取得的工作成果可以按规定运用于聘用单位的有关教育教学评估。六是支持兼职教师取得合法报酬。经批准到聘用单位工作的兼职教师,可按协议约定在聘用单位领取合法报酬。七是支持多形式共同培养教师。鼓励高校组建合作联盟,在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深度合作。八是支持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到高校兼职。经批准到高校兼职的科研人员,可按照协议约定领取合法报酬。九是支持校企人员相互兼职。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专业课教师可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到企业开展实训,支持聘请企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到高校兼职任教。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明确高校要进一步细化教师互聘具体措施,将教师互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制定本校教师互聘经费使用细则。鼓励聘用单位为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兼职差旅费用。派出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渠道为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强化考核监督,聘用单位按照学期或学年对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反馈给本人和派出单位。教师未经批准违规兼职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编辑:王欣  发布:吕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