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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式下高效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点击率: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3日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及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大学生群体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随着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越来越繁重,其重要地位日益凸显。辅导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是履行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职责且工作在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骨干力量,是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中坚力量,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的基础力量,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确保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稳定推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长期性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发力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明确政策措施,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要把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纳入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教学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各高校要落实党政一把手责任制,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担负起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责任,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专人分管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要发挥职能作用,学校组织、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纪检等部门要积极参与,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为辅导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充分调动辅导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他们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

 

二、辅导员的主要构成与职责

(一)明确身份定位。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当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人员构成。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含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院系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包括辅导员、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兼职辅导员是指在按照要求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基础上,各高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承担辅导员部分工作。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本实施意见辅导员特指专职辅导员。  

(三)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明确的工作职责,按照《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要求自我提升,做好教育教学、组织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工作,以指导学生发展为主体工作,以学生事务管理为基础工作,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工组长、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有关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等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各高校要严格落实辅导员工作职责,清理调整辅导员兼任其他非辅导员工作职责范围内职务,减轻辅导员工作压力和负担。、

 

三、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四)落实岗位配备要求。各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基础上,要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办学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优先满足辅导员岗位需要。按照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其他人员不得挤占。各高校应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从2018年起,未达标公办高校应逐年加强辅导员配备,将辅导员纳入每年增人计划,在3—5年内逐步达到配备标准。达标前未纳入增人计划者,其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当年人员招聘手续。各高校新入职的辅导员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在岗服务,鼓励辅导员终身从事辅导员工作。

(五)拓展辅导员队伍建设渠道。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党员干部退休后到高校承担辅导员工作。党员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辅导员工作要求、身体能够承担工作任务的,高校提出邀请,本人同意,报省委高校工委备案,可以受聘为高校辅导员或总辅导员,其补助或者报酬由聘任高校研究制定并发放。总辅导员具体负责对辅导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促进辅导员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高校要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原则上每个班级要配备1名班主任,除引进的特殊人才以外,新进专业教师应至少承担一届班主任工作。鼓励优秀班主任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六)严格选聘标准。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原则上本科院校具有研究生(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职高专学校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学科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有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从2018年起,新进辅导员应具备思想政治教育、哲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有关学科的专业背景或知识储备,或者毕业专业与所负责辅导的学生专业相一致,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养,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七)规范选聘工作。各高校应成立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有关院系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有关程序进行选拔。严格按照政治强、素质优、作风正、纪律严的标准,把政治立场坚定、潜心教书育人、品行端正、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

(八)明确上岗要求。省委高校工委对辅导员实行备案管理,各高校每年录用新进辅导员一个月后报省委高校工委备案。各高校新进辅导员必须在参加工作一年内参加入职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经备案并获得入职培训合格证书的辅导员方能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管理岗位职级晋升。辅导员应该具备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以及就业创业辅导等基本工作能力。鼓励辅导员通过学习和培训,获得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资质证书、就业创业辅导培训合格证书以及其他与辅导员工作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九)进一步完善辅导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政策。树立科学的人才评价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科研的倾向。将教师履职期间承担过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审必备条件之一。将辅导员履现职期间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的专项表彰或获奖情况作为评审条件中的成果要求之一,与其他成果并列。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要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实际,坚持思想政治素养、职业能力、工作量、工作实绩、教学情况、科研成果和综合评价等相结合的原则,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辅导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教师系列的,可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也可申报其他有关学科;按照辅导员所申报的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单独设立学科组进行评审,其他学科在相应学科组中进行评审。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确保辅导员高级、中级教师职务岗位不被占用。可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应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有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十)明确管理岗位等级晋升规定。聘任在管理岗位的辅导员,岗位等级晋升原则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任职期间连续担任辅导员工作并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级晋升有关规定,可逐级晋升聘任至相应岗位。在此基础上,累计担任辅导员满25年及以上,按照《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认定为职业能力高级辅导员,并曾被评为国家级辅导员年度人物或者曾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者,授予云南省终身辅导员荣誉称号,可在校内享受副校级绩效工资待遇。

(十一)完善辅导员岗位津贴保障激励制度。从2018年起,在保持校内原有待遇水平基础上,各高校要在绩效工资总量内给予辅导员专项岗位绩效工资,在制定教师收入绩效考核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特性,辅导员的校内平均收入不得低于本校在职在岗同级别教师的校内平均收入水平,要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制定有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十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国家级、省级和高校三级培训体系。以国家和省级辅导员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培训为重点,以高校举办的培训为基础,对辅导员进行全覆盖、分层次专业培训。建设贴近辅导员工作实际的培训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省级辅导员培训专家师资库。省级职能部门每年分别组织高校新进辅导员入职培训、高校骨干辅导员及辅导员职业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等。举办骨干辅导员脱产进修班,连续工作4年以上的优秀辅导员通过选拔可进入进修班学习。高校要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将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校级培训,积极选送辅导员参加校外培训和锻炼学习,新进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入职培训。辅导员在岗期间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在岗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在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不断加强知识储备,努力增强职业能力。

(十三)启动实施云南省高校骨干辅导员培育“1155”计划。从2018年起,采取专题培训、职业能力大赛、精品项目建设、定向培养、访学交流等形式,通过5年时间,逐步培养10名国家级骨干辅导员,100名省级骨干辅导员和500名校级骨干辅导员,促进辅导员队伍素质能力的整体提升。每年遴选5名优秀辅导员,结合其专业优势和工作特色设立高校辅导员精品项目工作室,积极培育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同时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一批高校辅导员名师。

(十四)支持开展学术研究。鼓励辅导员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的辅导员专项。省级有关部门设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科研课题,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支持辅导员申报精品项目。各高校要积极为辅导员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搭建平台,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专项基金,纳入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统一管理。鼓励辅导员紧密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申报研究项目,并将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纳入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体系予以奖励。

(十五)着力提升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各高校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管理专业等有关硕(博)士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等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要把攻读学位的辅导员列入师培计划,学费全额补助,并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有关优惠条件。省级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省内外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持续开展辅导员优秀网文论文评选、精品项目评审等。要定期举办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着力提升辅导员职业能力,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辅导员团队文化。

(十六)完善辅导员合理流动机制。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为辅导员的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又要从辅导员的岗位特点出发,允许合理流动。辅导员连续工作满4年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加学校其他岗位的竞聘。高校要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担任新农村指导员或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扶贫工作点等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从2018年起,高校学生工作部门补充干部,应优先从任满一届及以上的辅导员中选聘;提任院系党委(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原则上要具备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从事过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五、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评价和督查机制

(十七)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各高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根据辅导员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突发事件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评体系,形成学生、院(系)、学校评价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优表扬、职务职称晋升、优先推荐攻读硕(博)士研究生或参加脱产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将辅导员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扬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表扬,加大优秀辅导员表扬宣传力度,每年评选辅导员年度人物、最受敬佩辅导员和最关爱学生班主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应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辅导员管理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评优奖惩、职级晋级等挂钩,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思想政治素质不符合辅导员工作要求、违反师德师风规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加强督查指导。建立健全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省级有关部门定期联合对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进行滚动摸底调查,对各高校配备辅导员的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适时通报。建立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定期评定制度,建设高校辅导员人才库。将辅导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情况纳入高校人才培养考核范畴。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的重要指标,纳入督查范畴。将测评督查结果作为高校党的建设目标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党委书记述职的重要内容,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作为民办高校年度审核和调控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各高校(含民办高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

       省委高校工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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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微云学工    编辑:刘艳伟    上传:刘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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